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6:48:27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收藏

  为做好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政策兑现工作,现就我委起草的《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4年4月29日前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毕心怡

  联系电话:0451-82614462

  电子邮箱:gjsc2021@163.com

  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

  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奖励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与认定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和初核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方案,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牵头单位(承担单位)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实质引进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分支机构,省财政给予牵头单位(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财政给予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在政策兑现环节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外,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并发布通知为准。

  (二)审核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发布的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提出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

  (三)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四)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发改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请兑现本细则有关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发展改革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研发投入、申报专利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七、附则

  (一)同时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分支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分支机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

  (二)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黑龙江省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奖励实施细则》(黑发改高技〔2023〕25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