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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奖励申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16:11:56 发布部门: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投促局、商务局,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奖励申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0日

  (联系科室:技改与投资科,电话:88992016,电子邮箱:stgxjjgk@126.com)

  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奖励申报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的通知》(汕府办〔2023〕15号,以下简称《倍增培育计划》)精神,实施“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支持我市重大项目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现就重大项目投资支持要素保障进行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投资支持”),是对纳入汕头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的试点企业,试点期间(试点期从2023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动工并完工投产,投资强度超500万元/亩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有新增用地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含购置标准厂房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无新增用地的零用地项目投资(含提高现有厂区容积率、租赁标准厂房、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等)1亿元以上的,在其正式完工投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一事一议”扶持的项目除外。符合本通知的同一市级财政资金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需已纳入市“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倍增培育计划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汕头市,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该奖励为事后奖励,项目需在试点期间新动工且完工投产后才能申报项目,需通过完工评价认定达到完工投产条件后,才能申请获得奖励支持。当年度组织申报重大项目投资支持要求项目完工时间需在上一年度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如2024年组织申报的项目完工时间需在2023年1月1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以此类推)。完工评价工作指引及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

  (三)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项目投资应按规定纳入制造业投资统计(由属地统计部门出具相关项目已纳入统计证明)。

  (四)项目投资强度超500万元/亩,有新增用地的项目投资需达到2亿元以上(含购置标准厂房项目),无新增用地的零用地项目投资(含提高现有厂区容积率、租赁标准厂房、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等)需达到1亿元以上。

  (五)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由属地市监、应急、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如2024年组织申报,则需提供2021、2022、2023年相关证明材料,以此类推);项目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形(由属地发改部门出具证明或提供办理节能审查通过材料)。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重大项目投资支持项目入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领域政策规定。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承诺书。项目未获得同一事项(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重大项目投资支持项目申请报告(附件3)。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六)投资项目代码回执。

  (七)项目按规定申报制造业投资统计相关材料。

  (八)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转固凭证等)。涉及固定资产总投资和设备购置额的数据均为不含税的数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成本。

  (九)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合规的用地和规划选址文件(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项目建设租赁厂房的,提供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相关竣工验收文件)。

  上述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加盖公章(含骑缝章)。申请材料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字样。

  四、项目评审遴选程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投资支持奖励政策。项目评审遴选程序:

  (一)项目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倍增培育计划》、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发布重大项目投资支持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做好项目资料的编写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各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受理申报,对企业项目的符合性和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应对初审通过项目全部进行实地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二)项目评审遴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倍增培育计划》、本实施细则及申报通知等有关要求,开展申报项目完工评价,对于已通过完工评价达到投产条件的项目,开展重大项目投资支持评审遴选工作,核算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奖励资金额度,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计划报局党组会研究审议。

  (三)公示及下达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项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报送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重大项目投资支持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督促各区(县)做好重大项目投资支持的遴选等工作;核算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奖励资金额度;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重大项目投资支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二)各属地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文件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受理申报,对企业项目的符合性和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应对初审通过项目全部进行实地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严格把关,加强项目资格性审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推荐申报。同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

  (三)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独立的会计核算准则,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大项目投资支持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doc
附件下载
件2:重大项目投资支持项目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下载
附件3:重大项目投资支持项目入库申请报告.doc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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