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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11:12:00 发布部门: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4〕14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惠州市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提升工业领域清洁生产水平,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现将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指导工作

  请各县(区)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粤经信规字〔2017〕3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导名单内企业及时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注册并上传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审核资料,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平台完成审核材料录入,一年内提交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按期完成本县(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目标任务。

  二、组织开展202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各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并分别在7月底和12月底上报验收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清洁生产工作经费由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县(区)政府纳入预算保障。

  市工信局委托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作为2024年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评估验收服务机构,将分批集中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工作。具体验收通知另行印发。

  三、加强清洁生产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二是落实好清洁生产政策措施。纳入本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无特殊原因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三是规范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行为。各县(区)应加强对本地区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监督,规范其服务行为。对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服务质量不高、实效性不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进行必要的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惠州市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下载
惠州市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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