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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3:14:16 发布部门:青海省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4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和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支持以下五个方面科技创新活动: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支持由我省牵头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围绕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跨区域研发合作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围绕青海省重点学科、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中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布局,支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围绕青海省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市场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立足青海省特有的资源禀赋,加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应用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部署。支持面向国际科学前沿、特色优势学科群和解决我省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难题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必须是在青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中央高校、驻青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

  (二)申报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可主持申报,但须由2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且长期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该项目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挂名申报。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鼓励本省单位与东部省市科研力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匹配及专项经费分配等内容。

  (四)年度项目执行期为1年。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销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不能申报专项。

  2.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它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申报及推荐时间

  1.项目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分批集中受理(评审)”的原则,将择机组织项目评审,在集中评审前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可参加该次评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立项评审项目,将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预算下达情况分批出库。

  2.依据以前年度工作和技术进展进展情况,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前期绩效较好的项目将继续给予滚动支持。

  3.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2份。省级单位和转制科技型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报送申请材料,其余单位按照注册地,经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申报材料。以上申报书电子版及扫描版(PDF格式)须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人:孔祥宇 刘永庆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电子邮箱:qhkjtcqc@163.com

附件下载
青海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_ (格式).docx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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