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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09:04:56 发布部门:合肥市商务局 收藏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24-006),特此印发。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肥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是指为保障生活必需品储备,用于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资金补贴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做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预算,对项目申报真实性、资金拨付后使用的合规性、项目验收的真实性、预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公开等负责。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四条生活必需品储备要确保储备活体猪、冻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数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具有储备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生活必需品储备承储企业,签订生活必需品储备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协议到期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年度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支付各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市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及绩效评价工作。按程序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并加强绩效评价管理。

  第八条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商运〔2020〕132号)废止。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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