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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16:51:02 发布部门:罗湖区人民政府 收藏

  罗府办规〔202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与共享利用,提高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粤办函〔2021〕211号)、《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在罗湖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服务、通用正版软件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和第三方服务等,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工程及服务采购项目。

  (一)基础设施包括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基础设施。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专业基础设施是指区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区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三)通用正版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杀毒软件、虚拟化软件、数据库等通用的正版软件。

  (四)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五)系统业务运营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治理、安全运营等。

  (六)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不纳入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见附件1。

  由区实施的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及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保密部门规定实施建设。

  第三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分为全过程管理和备案制管理。

  (一)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运行维护项目、第三方服务)采用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至第四章、第六章执行。

  (二)运行维护服务、第三方服务及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 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罗湖区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情况、政务信息化建设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具体指导督促我区各部门落实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区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技术论证、项目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负责公共类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汇总、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协调和处理政务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统筹推动罗湖区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

  (三)各街道、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专业类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资金绩效管理等;负责提出本单位对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

  (四)区密码管理局负责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原则,坚持“系统融合、业务协同、互联互通”的建设理念,充分利用全区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包括网络、政务云、政务大数据、基础软、硬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建设罗湖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区各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纳入管理平台,实现统一管理。

  未纳入管理平台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予托管服务器、不予开放政务网络、不予分配基础设施资源。

  第八条各街道、各部门根据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实际,统筹规划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策划政务信息化项目并在管理平台申报并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第九条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充分征求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意见后,报分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副区长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因特殊需要建设的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领导小组区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区政府投资综合类项目中,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部分,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决策前,应充分征求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意见。政务信息化建设部分总投资四百万元(不含)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立项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下统称“项目方案”)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立项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依据、建设目标、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投资匡算、资金使用、运营(运维)方案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等。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依据、建设目标、技术路线、拟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建设运营模式及使用单位、资金筹措方式和投融资模式、运营(运维)方案以及事前绩效评估指标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深化,对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运营维护及使用单位、投融资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等。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直接建设费、网络安全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方案时,应当充分利用区大数据平台共享的数据资源,方案中应明确阐述将产生的业务数据归集至区大数据平台;同时应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方案中应明确使用的区已共建共享的网络、政务云、基础软、硬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一)对于部门预算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或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立项方案,按相关规定申请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推进项目建设。

  (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次进行报批。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报批项目方案或申请项目经费前,须先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取得技术论证意见。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方案的完整性、实施必要性、技术可行性、是否遵循集约化建设原则、是否充分利用现有软硬件资源、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是否与区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相冲突、规划科学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和投资估算合理性。

  原则上未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技术论证或技术论证未通过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不予审核,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通过管理平台按期如实报送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符合性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信息。建立项目情况通报制度,未按时更新填报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总投资超过原批复总概算的,其管理按《全过程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变更提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等单位共同确认,通过管理平台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开展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初步验收

  项目建成半年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工作。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项目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质量和网络安全等级进行测评,并出具项目第三方测评报告,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竣工验收

  项目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建、监理、设计、用户等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逐步实现电子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涉及软件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申请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包括系统托管、系统检测、数据共享、安全测评。

  (一)系统托管是指政务信息系统应在省、市、区统一建设的政务云进行托管,存量系统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信创改造后托管至政务云,区公安、医疗及教学系统除外。

  (二)系统检测是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CNAS、国家级CMA和省级CMA资质之一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形成满足合同要求的系统检测报告。

  (三)数据共享是指建设单位将项目中的数据按照设计方案中的数据共享要求归集至区大数据平台,并登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四)安全测评包括安全扫描、源代码安全审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安全扫描是指建设单位应将系统提交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开展安全扫描,扫描结果存在高危漏洞的需修复后重新提交安全扫描。源代码安全审查是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查机构完成系统源代码安全审查,形成源代码安全审查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是指建设单位应委托网络安全等级测评服务认证资质的机构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形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项目,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安排该单位后续其他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技术论证工作。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后续运维经费。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予支付项目竣工验收款项。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予办理结算审核及决算审核。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立项方案批复后,使用单位应出具《项目接收承诺函》(见附件2),便于后期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档案管理和移交、项目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做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2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可根据项目系统使用情况,结合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自评价报告,抽取项目进行系统应用实效评估。被抽查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系统应用实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项目运行效果、项目发展前景等。

  (一)项目运行状况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信息安全、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包括项目成果、产生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是否提高工作效率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包括项目是否提供数据共享、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五章 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项目立项方案,组织内部论证通过后实施。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立项实施。

  (一)不符合市区统一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的;

  (二)未使用全区共建共享的信息资源,包括网络、政务云、政务大数据、基础软硬件等;

  (三)未按要求编制数据目录、共享数据或重复采集数据的;

  (四)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信创政策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管理平台备案有关信息,实现统一管理。

  涉及软件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参照第十九条规定,自行开展验收前符合性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在管理平台备案。

  未在管理平台备案或备案信息不规范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不予托管服务器、不予开放政务网络、不予分配基础设施资源。

  第六章 运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投入正式运行后,除指定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维护的区级系统外,各系统的使用单位或运行单位对其运行、维护负总责。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合同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包括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库安全、数据传输及存储安全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分别暂缓其后续项目的技术论证和审批,并按程序追究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未经技术论证、政府采购等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政府采购过程中,擅自更改设计方案的;

  (四)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不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的;

  (六)工程严重逾期或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条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和管理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技术论证、审批和管理,违反相关程序的,将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项目的相关单位或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全过程管理办法》所列明情形开展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非政务领域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符合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罗湖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附件1:不纳入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项目接收承诺函.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weiwe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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