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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11:20:03 发布部门:财政部 收藏

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4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流程:

  1、国家系统申报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5年3月27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园区系统备案:

  请各企业于3月27日(星期四)17:00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上传与国家系统一致的电子材料。

 3、纸质材料递交

  请各企业于3月27日(星期四)17:00前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国家系统生成的纸质文件、连同必要佐证材料、推荐函、汇总表(材料需胶装,一式六份)至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大厅2-4号窗口。

  部分上市企业存在3月底前无法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问题,可先行上传三张财务报表(单位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4月15日省工信厅审核提交前退回替换审计报告。

  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审核流程

  1、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2、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3、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5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4、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5、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联系方式

  园区企服中心:67068000、67068047

  园区经发委:66681038

附件下载
附件1-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1).docx(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1).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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