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区各直属公司:
《聚焦双中心构建新格局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聚焦双中心 构建新格局
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聚焦相城区双中心建设,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推动外资扩量提质
1.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已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增资扩能、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重点产业外资项目发展。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经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对提升产业链和价值链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提升利用外资水平。鼓励外国投资者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对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能(含境外投资者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对新增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支持重大项目落户。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区投资,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新设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到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速外贸服贸发展
4.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省、市贸促计划内的重点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摊位费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5.鼓励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且金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基础上,按比例再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助。鼓励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按认证费用或实际支出给予最高3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6.助力企业更稳走出去。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出口公平贸易相关案件的应诉或申诉;鼓励企业对进口产品提起各类贸易救济、贸易壁垒或反垄断调查。对取得较好结果的,按比例对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给予补助,同一案件市区两级最高500万元。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一事一议。
7.加强外贸出口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市级、省级出口品牌(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含前档)。
8.加快服务贸易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纳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对首次纳入统计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服务贸易收付汇额达30万美元以上的,按比例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通过审核的离岸执行额和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市区两级每年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非关联公司)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市区两级每年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分业务类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9.推进服务贸易载体建设。对获评市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服务贸易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含前档)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市级20万元、省级3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服务外包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助;对企业出口至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区两级保费最高补助400万元。对企业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区两级保费最高补助400万元。
三、畅通商贸内贸流通
11.支持限上企业扩大规模。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重复。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重复。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和住宿企业,当年度销售(营收)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限上企业加快发展。对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营业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13.促进商贸企业发展。对新开设且已营业的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实行统一结算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连锁商贸品牌在区内结算,对连锁品牌企业在区内结算且年度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内、省外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4万元费用补助。对积极参与全区性商贸促销联合活动的大型商贸企业,给予50%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补助,每年最高10万元。
14.支持商贸做优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步行示范街(区)、商业老字号、绿色商场或供应链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区内餐饮企业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打造地标餐饮品牌,对当年新获评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推动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且验收通过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建设,对列入标准化新建、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电商产业创新
16.培育电商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培育电子商务企业纳统,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网上销售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自建特色电商平台,成功运行1年以上的,每年按平台建设软硬件投入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17.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鼓励年度实绩达2000万元以上且对我区外贸结构优化作出贡献的企业在苏州市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当年度实绩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加强培育跨境电商平台,对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新入驻且营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5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企业数30家以上且经海关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按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支持跨境海外仓和公用型仓储建设。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改造或租赁海外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相关硬件建设费用、仓储租赁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省级海外仓试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5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1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9.优化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区、市、省、国家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最高分别给予运营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经苏州市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下园区,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5000万美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跨境电商实绩达到1亿美元的,给予园区建设方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强化目标考核奖励
20.强化外资外贸成效激励。对新引进突出贡献外贸企业的板块或对外资工作保持规模稳定、结构优化、质量提升成效突出的板块予以奖励。
六、附则
1.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19〕37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务创新发展畅通大循环促进双循环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2.本政策与区级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支持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支持不重复享受。
3.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C—及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4.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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