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创新创业全生态链,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助推本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和“3010”重点产业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服务平台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主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新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协调中试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中试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中试服务平台培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建设条件和程序:
(一)建设申请条件
制定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配备必要的场地、设备等配套条件;在建或已建有中试线;组建专门的中试服务团队;制定完整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制定并发布中试服务清单;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建设验收条件
1.固定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1条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
2.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规程;至少拥有10名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人员能够完成中试服务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负责人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从事中试熟化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
3.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至少已开展中试项目5项,其中至少成功实现3项成果的样品化、产品化;
(2)已创办或孵化1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3)实现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4.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设申请程序
依托单位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确定拟建设的中试服务平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四)建设验收程序
达到验收条件的中试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拟通过验收的中试服务平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列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
第五条 已获批的省级以上中试平台(中试基地),自动列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对列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的中试服务平台上一年度服务能力、服务成效、管理水平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经专家书面评审、现场复核等程序,确定拟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整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整改的,依托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整改的市级中试服务平台不再列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整改的省级以上中试平台(中试基地),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级中试服务平台发生项目名称、目标定位、建设场地、负责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依托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时抄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
(一)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结果为整改;
(二)提供虚假材料等科研失信行为;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四)其他不适合纳入无锡市中试服务平台管理序列的情形。
第十条 对获批建设的省级以上中试平台(中试基地),按照国拨或省拨经费1︰1予以配套,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确定建设的市级中试服务平台,根据依托单位非财政经费投入,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对通过验收的市级中试服务平台,根据建设期内完成的中试项目及取得的服务收入,最高给予300万元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中试服务平台,根据完成的中试项目及取得的服务收入,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学技术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