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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3日 17:43:28 发布部门: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县(市、区)工信局、赣州经开区企工局、赣州蓉江新区产业招商局,有关企业:

  为顺应现阶段工业设计发展趋势,加速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参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9号),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2018年印发的《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做好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工业企业重视设计创新,建立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包含“工业设计”或营业范围中包含“工业设计”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赣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对相关申请开展审查、推荐工作。对于被市工信局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市、区)工信部门协助市工信局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建立工业设计投入长效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及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数占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3.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全国美展工业设计奖或国际知名设计奖项大奖获奖作品的完成人;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共2项及以上,上述知识产权须已获授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的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8.企业所在专业技术领域、行业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9.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0.赣州市技术革新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工业设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2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及以上,并应用于企业产品的生产制造。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

  (八)企业2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1个会计年度及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相关研究试验仪器设备软硬件原值不低于20万元,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其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数占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3.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全国美展工业设计奖或国际知名设计奖项大奖获奖作品的完成人;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二等奖及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共2项及以上,上述知识产权须已获授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7.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的优秀奖及以上奖项;

  8.企业所在专业技术领域、行业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9.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0.赣州市技术革新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上一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企业2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根据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安排及要求,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二)近2年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工业设计人员社保、学历、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证明材料;

  (五)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条  驻市省管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信局。

  获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或“工业设计十佳”荣誉的赣州市外工业设计企业,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全资或控股工业设计企业,在符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随时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拟认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工信局批准,授予“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有关材料,并报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后,将评价意见、有关材料报市工信局。驻市省管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可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复核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2年内不得重新被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七条  因第十五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重新被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暂停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下一年度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报市工信局批准。

  第十九条  经市工信局批准同意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给予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指导,鼓励各地给予工业设计中心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赣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工信科技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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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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