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由外省市整体迁移至天津市的(整体迁移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迁入前后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由各区科技局对整体迁入的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完成整体迁移后,将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告,其高企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特此提示。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022-58832971;传真:022-58832970;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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