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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17:35:17 发布部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江北新区分局、各派出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升生态环境服务水平,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1.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围绕“五拼五比晒五榜”竞赛活动,强化惠企政策服务能力,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一网通办”“全城通办”“统一登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审批效能和政务服务满意度。(审批处、信息化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江北新区分局、各派出局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江北新区分局、各派出局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国家、省定“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积极配合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积极推进特色“一件事”改革,探索部门间及局内部事项合并办理。(审批处、信息化处、市执法局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二、做好重大项目服务

  3. 落实专班服务机制。落实局重大项目服务专班机制,生态红线、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施工建设、环境信访5个保障组,各司其职、攻坚合力,在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的基础上,做好重大项目环保服务保障。(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4. 提升项目服务水平。建立重大项目服务台账,深化市区会商、提前介入、专班服务、绿色通道等机制,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聚焦2024年省市重大项目,开展“服务上门助企纾困”调研走访活动,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5. 强化总量指标保障。通过推进跨来源类别使用、有限开放预支、有条件等量替代、激励奖励、小量指标打包供给、区域统筹调配等措施,保障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通过推进总量替代管理豁免、省市统筹调剂、市区联动审核等措施,保障重金属总量指标。(综合处、污防处牵头,水处、大气处、审批处配合)

  6. 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持续深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评估等改革事项,探索更多优质项目开展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改革措施,继续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联合审查、联合审批,探索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7. 优化夜间施工审批。差别化管理工地,在有效控制噪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十达标”要求的前提下,“开五停二”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手续,不受审批总量控制。对使用新能源换电自卸重卡开展渣土清运的工地,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应批尽批。(市执法局牵头,大气处配合)

  三、推进要素精准服务

  8. 推进废水分质分类处理。指导企业完善厂区内部雨污分流,深入推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提升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南京经开区、浦口经开区、溧水经开区、高淳经开区等新、改、扩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提升区域工业污水处理能力。(水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9. 深化大气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年度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专项帮扶,培育一批绩效分级A、B级企业。污染过程应对中对绩效分级A级企业、环保示范性企业、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能免则免、应免尽免、免申即享”。(大气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0. 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根据地块出让计划提前介入指导,做好“一住两公”出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强化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关键环节管理,加强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修复质量管控,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土壤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1. 强化危废收集处置保障。推动小微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企业服务指南,提升收集企业对小产废企业的服务水平,降低小产废企业环境安全风险,切实帮助小产废企业解决危废转移处置难题。(污防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四、优化环境执法监管

  12. 强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有效提升非现场监管问题识别能力,组建生态环境执法“数据战队”,实施“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第一时间向企业推送提醒、预警信息,助力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减少违法行为。(市执法局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3.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多部门“综合研判、联合检查”工作机制,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将多项检查内容合并进行,有效压减现场检查频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程公开”。推广使用全市联合双随机执法APP,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市执法局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4. 依法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编制涉企行政处罚合规指导清单,告知涉企轻罚免罚情形。对轻微和初次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彰显生态环境执法温度。(市执法局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5. 推进自动监测监控“全联全控”。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原则上对“全联全控”排污单位免于现场检查。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自动监测监控数据质量管理,避免影响正常生产。(市监测监控中心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6. 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提供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调查规划等服务的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强化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五、强化服务支撑保障

  17. 加大治污减排资金支持。设立市级VOCs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开展VOCs深度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帮扶企业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梳理、申报工作,为企业争取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落实绿色金融政策,指导企业争取“环保担”“环保贷”“环基贷”等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省级绿色金融奖补资金。(财科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8. 健全法治保障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指导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法律自查,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大讲堂”和送法进企业活动。深化涉企合规改革,推动健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协作机制,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涉企行政合规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法标处、市执法局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19. 妥善处理信访纠纷。常态化开展局领导带案下访、“企业环保接待日”等活动,推动矛盾化解。规范办理各渠道信访投诉,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加强群众沟通,着力压降生态环境信访总量。(信访处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20.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强环保技术研究和创新。在环境污染治理、核与辐射科普知识等方面加大宣传培训,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服务。围绕典型案例和应用场景,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市生态环境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成果。(市环科院、市宣教中心牵头,相关处室、直属单位配合)

 

(责任编辑:chaife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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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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