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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科发〔2024〕19号关于印发《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4:04:00 发布部门:彬州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促进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科技局制定了《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7日

  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市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总书记 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科普固定场所、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郴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普基地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区域内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备案、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

  市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文化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艺术馆、纪念馆、历史文化遗产、文化中心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如大科学装置、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四)企业生产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所,如生产设施、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等。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开展的科普工作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

  (二)申报单位主体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四)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五)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六)重视科普工作,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八)定期向周边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积极参加全市大型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第

  各类市科普基地的具体要求:

  申报市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具有较大规模的科普建筑,展厅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可供公众演示、体验、互动的展品和设备,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传播的内容准确、科技信息丰富、通俗易懂。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以特色优势科技资源和科教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科学研究或创新成果的重要过程。

  (四)企业生产类科普基地。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100天,且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展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普内容,应在全市独具特色或在市内具有领先水平,并具有与科普主题相关的生产线、仪器设备等配套科普内容。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进行科普宣传,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

  申报备案市科普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备案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施及对外开放情况。

  (四)以往开展的科普活动相关材料。

  (五)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六)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

  申报备案市科普基地的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通过线上系统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负责审核推荐。

  (三)资格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资格评审意见,经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五)备案授牌。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普基地予以备案,并授予“郴州市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

  市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市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市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逐步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力。

  (二)市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等,在科技活动周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三)市科普基地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科普讲解大赛等各类科普活动。

  (四)市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科普工作计划,并及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五)市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基地依托单位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并经核查同意。

  第

  市科技局每3年对市科普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后继续参与评价,再次评价为“合格”的,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

  (六)出现重大事项变化但未按要求报告,或申请后未予批准的;

  (七)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再次评价仍为“不合格”或整改期满未申请再次评价的。

  被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郴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郴科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chaifeier)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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