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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09:24:03 发布部门: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当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形势发展,根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教〔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对原《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规〔2022〕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要求,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玉林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书的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和其他专项科技项目未有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或未制定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需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工作。

  玉林市其他专项科技项目另有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或已制定了综合绩效评价规范的,按其专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或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三)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终止、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四)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五)追索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终止应收回的财政资金。

  (六)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项目服务中心为项目管理机构,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到期和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或整改报告并收集汇总。

  (二)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了解项目能否近期验收。

  (三)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及时整理专家组验收意见和绩效结论并进行公示。

  (四)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结题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五)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涉及过程管理、验收及终止结题评审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渠道退回应收回财政资金。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过程和结题验收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组、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伦理等承担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有关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项目,依法依规使用财政资金。

  (三)项目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的事项按照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终止申请、撤销申请或者报备。

  (四)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六)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过程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已签订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从项目签订合同书到验收结题前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书须填写详细的变更事项、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留下联系方式):

  (一)承担或参与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

  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在发生变更事项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

  增加或减少承担单位。确因项目实施需要,为了取得更好的实施绩效,在不调减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批复增加或减少不超过3个项目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

  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调整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必须在发生变更事项三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组其他成员有变更的,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由项目组报承担单位同意即可。

  (三)实施期限变更。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实施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须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经费使用变更

  1.实施单位间的经费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涉及的预算调整,按程序报市科技局批准。

  2.直接费用调整。项目总预算不变,包括设备费在内的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无需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承担单位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设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即可。

  (五)实施地点变更。承担单位不变,在保证合同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的前提下,实施地点调整,由承担单位批准,报市科技局备案即可。

  同一项目合同的申请变更应尽量1次完成,原则上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合同书变更内容经批复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项目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实施次年起,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市科技局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一)不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二)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发现异常。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一)现场检查发现不按项目合同书实施及违反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使用科技经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整改不合格的,市科技局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和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环节,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绩效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审阅验收材料、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可直接采取会议验收。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不能开展现场会议方式或需邀请多位市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系统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现场查定。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示范、产业化现场验收,或由项目管理机构委派3名及以上技术专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试验示范、产业化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可委托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考察或查定。

  第十五条  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

  出明细表(自筹经费类项目无须提供)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项目管理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纸质材料,20个工作日到期时仍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成立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项目管理机构邀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单数组成)。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可适当选择注册会计师,管理类专家具有七级及以上职务。

  专家原则上从玉林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如工作需要,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可邀请专家库外的专家,外请专家原则上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验收回避。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组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专家提出需现场考察核实的,应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核实。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管理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送达给专家。

  (二)专家完成评审并返回评审结果。

  (三)项目管理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视频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管理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网络系统上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以及项目实施期内按规定调整的主要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违规使用财政资助科技经费。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含项目绩效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含项目绩效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含项目绩效结论),并将验收结论、绩效结论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公示结束后核发项目验收证书,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公示结束后核发项目专家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照《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二十三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七项原因造成的,按照《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收回。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如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退回财政资助的科技经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终止结题管理

  第三十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强制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及验收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并停止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出: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二条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工作流程按《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实施流程(适用于主动终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主动申请终止结题项目经评估判定应退还项目经费的,应按要求期限退还项目经费,不按要求期限退还或拒不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财政资助经费到位后,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合同书到期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强制终止结题工作流程按《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实施流程(适用于强制终止)》、《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结题实施流程(适用于企业消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强制终止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行为,按照《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退回财政科技经费,不按要求期限退回或拒不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由于验收不通过、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等情况应退还财政科技经费但不按要求期限退回或拒不执行的,按照《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实施流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7〕21号)和《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有关事项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8〕26号)同时废止。其他由市科技局印发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文件中涉及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结题管理有关内容但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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