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水务局 日期:2024-03-11 17:15 打印 【字体:大中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郊〔2018〕53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2月我局接受了7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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