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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9日 10:42:33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收藏

深科技创新规〔20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1月6日

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监督水平,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退出的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管理,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科技项目评审活动中,按规定提出评审意见的科技、经济、管理等领域专业人才。专家类别分研究开发专家和产业管理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于市科技管理,是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市科技评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安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完善专家库管理系统,专家的入库、抽取、使用、维护更新等均在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并全程记录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完善专家库。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核,填写专家信息登记表,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校验审定后入库;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市、区各有关部门需要利用专家库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供相应协助。

第八条

专家库分一般项目专家库和重大项目专家库,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和分层次管理。

个人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金融财税、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

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无重大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

(二)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学术道德问题,客观公正、信誉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三)从事研究开发或专业管理工作,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条

一般项目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开发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且从事专业相关研究开发工作满5年;

(二)产业管理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家类别:

1.财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财税工作满10年,或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满5年;

2.创投专家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创业投资或产业投资工作满5年;

3.技术经理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且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满5年;

4.园区管理专家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科技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管理岗位工作满10年;

5.其他产业管理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在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国内外从事研究开发、产业管理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构成。同时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研究开发专家应当是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2.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完成人);

3.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科研人员,或在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任职,或海内外权威学术期刊论文“高被引”科学家;

4.其他具有相同层次的人员。

(二)产业管理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科技型上市企业、专精特新等创新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园区及其创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政策,且从事财税工作满8年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或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4.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

5.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的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基金、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的首席分析师。

第十二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收录入库专家的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需回避单位、学历学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教育、工作经历和银行账号信息、诚信声明等。

(二)专业信息。包括熟悉学科、研究领域、专业职称、工作成就、学术成果等。

(三)管理信息。包括抽取使用记录、评价情况和操作日志等。

对于主动邀请、共建共享方式入库的专家可仅收录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熟悉学科、研究领域、专业职称或职务等关键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宣传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项目评审造成重大影响的,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完善专家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库专家信息更新,并对更新的信息进行审核校验。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入库专家可随时更新个人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六条

专家连续3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专家评审资格,待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确认个人信息后,恢复专家评审资格,逾期未更新确认的,终止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再参加评审工作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终止评审资格,予以出库处理:

(一)专家信息填报有虚假内容的,或未按要求补充完善信息的;

(二)未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擅自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五)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九)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十)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对于专家有上述情况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后,按程序作出库处理。对终止评审资格,予以出库处理情况不服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工作态度、政策水平、专业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等方面,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进行评价,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专家资源。

第三章 专家选取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诚信、选用分离、同行评议、回避、轮换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取邀请专家与使用专家的岗位,应当分离。

第二十二条

一般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一般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评审专家从重大项目专家库遴选。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根据科技计划类别和项目类型特点,确定评审专家构成及选取条件和范围,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需异地协助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项目评审需求,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条件和范围,由异地评审机构在当地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报备委托方。异地评审机构负责对其选取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实行同行评议原则,评审专家组构成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组原则上由3人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

(二)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管理要求相符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选取活跃在产业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同一专家组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

第二十五条

专家选取遵循专家轮换机制,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原则上1个月内参加不超过4次评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申请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属于同一单位的;

(二)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含股东、董事,作咨询、顾问或兼职教授等)的;

(三)参与过所评审项目的研究、申报或推荐等工作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五)近亲属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

(六)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师生关系的,或与申请人师从同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七)与申请人、参与者过去3年内在科研项目、科技奖、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方面有合作关系的;

(八)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持有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经济利害关系的;

(九)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等回避事项的;

(十)存在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对于应当回避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审的组织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本条第(四)项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相应劳动(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对专家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科技项目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二)掌握科技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要点;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五)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七)抵制和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纪检监察部门指导,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依法加强评审专家信息共享,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入库专家实行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专家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六)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泄露评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专家回避等制度,对存在异议的专家开展背景经历调查核实工作,对异议有效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科研失信行为及其惩戒措施,按照《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相关情况将作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保密与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与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相关的评估内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且及时处理相关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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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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