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昌平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昌平区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设“书香昌平”,助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宣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27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印发《北京市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京宣发〔2021〕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区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扶持资金
昌平区对实体书店的建设进行扶持,设立实体书店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来源为昌平区财政。按照“用普惠保数量,用奖励提质量,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以扶新奖优,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达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实体书店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
在昌平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的实体书店。包括依托宾馆、饭店、景区、民宿等文化旅游场所,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社区、厂矿、校园、园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办或搭载的实体书店。
第三条 扶持资金引导方向
扶持资金引导实体书店向以下方向发展:
(一)积极宣传总书记 思想,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昌平丰厚历史文化内涵,深入实施文化地标工程,涵养文化自信,引领文明新风;
(三)创新经营能力强,注重技术促进智能发展,实现线下与网络融合发展,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新一代大型综合实体书店;
(四)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参与“书香北京”“书香昌平”建设,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在图书采购、借阅、文化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严把内容关、质量关,落实立德树人的各项举措;在公共文化体系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
(五)经营模式新颖,多业态融合发展成效显著,实现跨领域、跨行业发展,探索馆店结合、场店结合、院店结合、线上线下结合;
(六)在环境布置、装饰设计、图书陈列、管理服务、衍生品开发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艺术性、主题性、专业性和学术性突出;
(七)鼓励利用腾退空间、商务楼宇、商业空间开办实体书店、阅读空间、公益阅读区等,重点服务周边学校、农村、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八)鼓励实体书店、阅读空间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注重社会效益,彰显社会责任,开展延时运营,打造24小时书店或智慧书屋。
第四条扶持类别和标准(使用面积)
扶持类别分为以下三种:
(一)开办补贴。对区域内新开办的实体书店,给予一次性的资金补贴,具体标准:
500平米(含)以上,一次性补贴20万元;
300平米(含)—500平米以下,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00平米(含)—300平米以下,一次性补贴5万元;
100平米以下,一次性补贴2万元。
(二)运营扶持。对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体书店,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
500平米(含)以上,奖励10万元;
300平米(含)—500平米以下,奖励5万元;
100平米(含)—300平米以下,奖励3万元;
100平米以下,奖励1万元。
(三)特色奖励。对符合功能定位和区域布局的特色书店(内容选品特色、空间设计特色、服务经营特色、区位选址特色等),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
500平米(含)以上,奖励15万元;
200平米(含)—500平米以下,奖励10万元;
200平米以下,奖励5万元。
同一年度,每个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一项,运营扶持和特色奖励每年均可申报。
同一项目可同时申请市、区两级扶持资金,但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
第五条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证照齐全,以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承诺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实体书店;
(二)具有健全的进存销等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日常安全生产等相关记录;
(三)书店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米,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50%,上架经营出版物不少于20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
(四)守法经营,申报前未受到各级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发布公告及项目申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按年度项目管理工作安排,编制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受理项目申请。
第七条项目评审
区委宣传部按照“专业匹配、原则性强、关联回避”的原则,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组织考核工作。召开评审会,制定评定标准,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踏勘,确定入围书店名单。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文旅局(综合执法大队)、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核验小组,对专家组提交的评定材料联合核验并进行审定,按照程序评审结果予以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联合核验小组进行复审。经联合核验小组复审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者,取消其支持对象资格。经复审异议不成立者,继续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扶持资金管理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实体书店的业务经营,包括房租、书店设计装修改造、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专业人才培训活动等。
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用于与开办、运营实体书店无关的支出。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视情况给予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法人责任,三年内不得进行区内相关扶持项目申报。
所有书店自领取扶持资金之日起算,必须经营满一年,否则将追回扶持资金。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获支持资金单位应配合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及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文旅局(文化综合执法大队)、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扶持资金总体监管。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每年扶持资金的发放,要做好项目支出的自评和财政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