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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08:11:03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收藏

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贷奖”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投贷奖”政策根据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各类资金最高限额内进行调整。

  第三条 “投贷奖”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真实有效、重点领域倾斜、分类差异支持原则,加强政策实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的,为北京市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债权类投资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等股权类投资机构。

  第五条 “投贷奖”政策采用文化企业融资费用补贴、文化企业股权融资奖励、金融机构奖励等方式对文化企业、金融机构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降低文化企业融资成本,采用贷款贴息、发债贴息、融资租赁贴租方式对文化企业债权融资费用进行支持,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支持倾斜力度。

  (一)贷款贴息。对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文化企业,给予不超过40%的贷款贴息支持。单家企业当期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笔贷款业务进行申报,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发债贴息。支持文化企业发行文化产业专项债、创新创业债、双创孵化债等直接融资,融资成功后,按照不超过票面利息的40%给予发债贴息支持。单家文化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贴租。对于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租赁融资的文化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包含租息和手续费)不超过40%的贴租支持。单家企业当期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对成功进行股权融资的文化企业进行融资奖励。对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备案的基金股权投资的文化企业,融资额度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加大文化核心领域企业奖励倾斜力度。单家企业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第八条 大力支持文化企业在北京文化企业股权转让平台(以下简称“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对当年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每家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全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含)。文化企业需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函。在北京四板市场文化创意板挂牌的文化企业向北京四板提出申请后由北京四板向我中心提出挂牌奖励申请,经我中心确认后向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发放。

  第九条 缓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引导撬动金融机构扩大对首都文化产业的投融资规模,对为北京市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文化企业提供的债权类和股权类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银行奖励。按照不超过银行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首次贷款和两年期以上续贷部分按0.5%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信用贷、无形资产抵押贷部分可按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银行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二)担保公司奖励。按照不超过担保公司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新发生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担保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三)融资租赁公司奖励。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公司当期为文化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纳入计算规模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单家融资租赁公司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

  (四)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已备案基金,对文化企业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按不超过当期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当期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的文化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

  (二)实际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

  (三)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

  (四)非上市文化企业;

  (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的银行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或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并能独立开展业务(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

  (二)为注册在北京市的文化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三)金融机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文化企业账户;

  (四)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的创业投资机构同时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持续正常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并正常开展业务;

  (三)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且受托管理资金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四)投资业务放款已实际到达所投资文化企业账户,且所投资文化企业完成了工商变更;

  (五)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类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只能申请金融机构奖励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同类资金最多不超过三年。同一集团控制的各级关联企业最多只有两个企业同时可获得一类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企业当年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被列入北京市相关部门法人黑名单或失信机构黑名单的;

  (四)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细则制定、指导资金评审工作和审定资金支持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结合当年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投贷奖”政策资金,负责做好相关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监管。

  第十七条 市文资中心承担“投贷奖”政策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安排落实“投贷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策评审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资金支持,以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www.bjwzb.gov.cn)发布的公告为准,应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限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项目申报采用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市文资中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形成支持方案,报市文资中心班子会及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支持企业名单在市文资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无异议的公示结果上报市文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予以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市文资中心网站予以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市文资中心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或机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关补贴的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l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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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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