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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 18:42:02 发布部门:怀柔区人民政府

  怀市监发〔2022〕25号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140次常务会议及2022年六届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鼓励高价值发明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升社会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推动“十四五”期间怀柔区和怀柔科学城创新基地建设,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年度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增量,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管理本级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负责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拨付,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专家评审等活动的资金。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的使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限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申报:

  (一)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近五年内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侵权责任的,或者具有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本区现行同类相关政策支持;

  (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能予以支持奖励的情形。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提升高质量创新生态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规范管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单位,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不包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不超过3万元。

  同一专利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鼓励培育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化的市场,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海内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知识产权并获得胜诉的,给予不超过其维权费用50%的补贴(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根据维权费用及知识产权运用实施情况综合评价,每年支持3个单位,对同一单位年度支持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五年内只支持1次。

  (二)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高校、创新园、产业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对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实际运营单位每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集聚。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等提供知识产权托管运营、检索分析、预警导航、评估评议、质押融资、上市培训等方面专业咨询、服务。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价,服务对象达10-30家/年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超过30家/年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每个服务机构五年内最多支持2次。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支持创新能力培养。

  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知识产权实施运营,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支持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运用5年内(自申报年度起往前算5个自然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成功转化实施的,经评审,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转化模式包括专利自主转化、作价出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

  每年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企业每年度可申报1个项目;每个企业五年内最多支持2次。

  (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通过作价出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运营模式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经评审,每个自主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对作价出资方或第一专利权人五年内最多支持2次。

  (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获得本区银行贷款且按时完成还本付息的,按最高不超过贷款总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支持。每个企业五年内最多支持2次,且不得为同一项目。

  (四)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企业构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知识产权联盟开展构建专利池、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预警、专利挖掘与布局、知识产权运营、搭建知识产权产业化孵化体系等工作。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对联盟发起单位共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支持。每个发起单位五年内只支持1次。

  第十二条 鼓励实施品牌价值战略,支持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支持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等开展商标品牌建设,根据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对相关单位持有注册商标带动本区农产品、农户持续增产增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支持。每年支持1个单位,每个单位五年内只支持1次。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年度内获得上述所有支持、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相关称号、符合高价值发明专利认定标准、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相关标准的,优先获得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每年制定并公布本办法实施的相关通知、公告;申请人应按照有关通知、公告要求及时组织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申请人申报时应按通知、公告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确认同意申请人申报本项资金,并同意资金拨付给申请人”的《声明》,并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通知、公告的要求对资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金申报。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

  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核实调查,拒绝接受核实调查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决定不予资金支持或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一项、第二项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结合材料审核及专家评审结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确定支持、奖励名单和金额。

  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支持、奖励名单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且不符合支持、奖励条件的,不予支持、奖励。

  第二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程序以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奖励。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被视为放弃领取资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支持、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支持、奖励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取消五年内申报资格,责令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政府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资金支持、奖励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支持、奖励的申请人,应当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工企业及高等院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4月23日废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20〕16号),并于废止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下载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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